學習障礙指的是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不是因為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學業方面障礙的特徵
- 閱讀困難:認國字或拼讀注音困難,閱讀速度很慢且常常發生錯誤,常有跳行跳字的現象,可以唸完一段文章但不知其大意。
- 書寫困難:注音的拼寫或國字的仿寫或書寫有困難,筆畫很難辨認,或者句子不完整。
- 運算困難:無法瞭解數字之概念,無法心算,需用手指或實務操作才能計算。
- 推理困難:理解文章隱含意義或運用數學概念解決問題的能力很差。
- 聽覺處理困難:對於老師複雜的指令或者是冗長的上課內容不能理解。
- 口語表達困難:運用詞彙或句子表達自己的想法有困難。
行為方面障礙的特徵
- 動作笨拙,生活秩序的管理能力很差。
- 注意力不集中,容易受上課情境的影響。
- 不易與同學建立人際關係,無法與同學一起玩。
- 容易挫折,缺乏信心。
*以上特徵並非每項都有,且每個孩子的困難特徵可能不一樣,是否有學習障礙還需經由專家鑑定*
如何協助學障者
- 早期發現,早期療育能提供最有效的幫助。
- 瞭解學障者的特質,利用優勢能力來學習。
- 依據學障者的特質訂定個別化教學策略。
- 依據學障者的情況作適當的教學安置。
- 幫助學障者瞭解自己的困難與優點,並建立自信心。
- 協助其他人瞭解學障,以免學障者受到誤解。
相關法規之保障
依據特殊教育法,家長可以為孩子爭取以下權益:
- 在懷疑孩子有學習障礙時,向學校輔導室求助,並請學校向該縣市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申請為孩子鑑定,在鑑定會議中家長得列席參加意見。
- 若孩子經由鑑定為身心障礙類別第八類的學習障礙學生,家長應請求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處理有關安置及輔導事宜。在安置及輔導會議中家長亦得列席。
- 孩子即使被安置在普通班亦應得到適當的安置與輔導。
- 為使孩子在普通班獲得良好教學品質,家長可要求學校減少班級人數。
- 家長可要求學校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並可參加計劃的擬定與教育安置。
- 家長如果認為孩子在參加各級入學考試時,因為障礙影響到評量的公平性,可要求試務單位提供適當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