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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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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小常識

2024/11/11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稱為職業災害,包括職業傷害及職業病。

  • 自己是否罹患職業病?
  1. 症狀發生的時間是否與工作有關?
  2. 工作後是否症狀會惡化?假日時是否症狀會緩解?
  3. 從事同樣工作的同事,是否有相同症狀?
  4. 工廠最近是否有使用新的化學物質?

如果您有上述的疑問時,可以就近前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或「職業病門診」諮詢,瞭解自己是否已經罹患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原則

職業病的判定,必須先有醫學上確定診斷的疾病外(如 : 核磁共振影像檢查發現有腰椎椎間盤突出),還必須評估其與工作相關的致病因子是否存在(如 : 作業中鉛的暴露濃度),同時也要判斷此疾病與職業因素的相關性,並排除其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的可能性。

職業病的診斷原則,主要包含下列五個原則:

  • 疾病的證據
  • 職業暴露的證據
  • 符合時序性:暴露在前,疾病在後
  • 符合人類流行病學已知的證據
  • 排除其他可能致病的因素

職業傷病之就醫

發生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後,具有勞保身分之勞工,如需急診、門診或住院治療,可向貴單位人事部門或所屬工會,索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到醫院門診或急診就醫,可免健保之部份負擔。

如果具有勞保身分之勞工,發生職業傷害後,無法即時取得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可於事後憑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收據及診斷書,向勞保局辦理申請核退。

罹患職業病或疑似職災之勞工,可以就近前往各醫院職業病門診諮詢。

參考資料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民國111年03月09日)。
  • 職業安全衛生法(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製作單位:社區暨家庭醫學部職業醫學科 編碼:HE-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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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 22052121 分機 12659、1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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