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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癌之肢體保全手術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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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癌之肢體保全手術治療

2024/8/6

以往的骨癌治療,往往只有截肢一途,使許多病人望之卻步。但隨著各種醫療技術的進步,目前已有許多設計可供作「肢體保存手術」的選擇,同時,也由於化學治療的進步與成功,使腫瘤切除的手術更可保全一些正常的組織,也可使骨癌病人存活更久,使肢體保存手術更有意義,這項技術的大突破已為骨瘤病人帶來新希望。

對切除腫瘤之後所造成的骨骼或其他組織的缺損,也已有各種手術技術可一一予以克服,例如:

  1. 利用顯微手術可以作血管、神經、與皮膚的重建;
  2. 關節的重建可作關節整型術、關節固定術或人工關節置換術;
  3. 骨骼的缺損則可利用自體骨、同種異體骨、合成骨、金屬植入物等加以重建;
  4. 肌肉也可作肌肉轉移或轉位來重建。

這些都是肢體重建的法寶。

醫師決定手術的方式時,會考慮許多因素,包括:骨瘤的種類、分期、病人年齡、是否發生轉移、重建材料、病人意願、手術的經驗、病人工作的要求、以及疾病的預後等實際因素。

病人對肢體的求全固可理解,但也必須考慮實際因素,不可一味只要保全肢體,結果反而得不償失;例如骨癌若已侵犯重大神經血管, 不適當的肢體保存手術只會留下毫無感覺且血行不良的肢體,容易發生皮膚潰瘍; 抑或是惡性度高、侵犯力強的腫瘤,若為了保留肢體而未徹底清除腫瘤細胞,反而造成覆發率大幅上升,絕非上策。

轉移性骨癌病人都已是癌症末期病人,這種轉移常常發生在脊椎和骨盆,有時也會在四肢長骨出現。

  • 對於已經發生病理性骨折的部位一般仍應採取治療,將骨折予以確當固定,以改善病人的生活品質得。
  • 若病人發生脊椎伴隨許多器官部位的轉移,此時不考慮予以手術。但若病人情況可容許麻醉,且有數月的生命,在保守性止痛治療無效時,仍可考慮施行侵入性小之手術,如此雖未能延長病人壽命,但可改善病人的生活品質。
製作單位:骨科部 編碼:HE-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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