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
泛指腦死捐贈或生命末期捐贈,『器官捐贈』包含器官或組織捐贈,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此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器官捐贈流程
- 發掘潛在器官捐贈病人(醫師評估或家屬主動提出等)
- 通知本院器官移植小組相關成員
- 向家屬說明器官捐贈流程及確認捐贈意願
- 協助病人家屬簽署捐贈同意書等相關文件
- 器官移植小組啟動相關檢驗、捐贈者的照顧及生命徵象的維持
- 兩次腦死判定(意外死亡者,需報請檢察官同意)
- 器官捐贈與移植手術
- 協助辦理出院手續
- 致贈致謝花籃、協助完成相關手續
- 悲傷輔導 (每年舉辦追思會、座談會)
- 結案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親至本院器官移植中心、社工室或電話與我們聯繫,謝謝!
- 器官移植中心 電話:( 04 ) 22052121 分機 14880
- 社工室 電話:( 04 ) 22052121 分機 11418
- 器官捐贈諮詢服務台
- 急重症醫療大樓 1 樓 電話:( 04 ) 22052121 分機 15116
- 立夫醫療大樓 1 樓 電話:( 04 ) 22052121 分機 13116
-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 : 00 ~ 17 : 00;週六 08 : 00 ~ 12 :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