腎臟科門診初步評估
- 填寫基本資料。
- 經腎臟科門診主治醫師評估。
- 身體檢查( 包括腹部、腹股溝、周邊血管 )。
- 開立相關實驗室檢驗單。
- 完成所有評估檢查轉泌尿科門診。
泌尿科門診第二階段評估
- 電腦斷層攝影檢查、核子醫學腎功能檢查。
- 給予『活體腎臟捐贈同意書』及說明書。
精神科門診第三階段評估(捐贈者)
- 繳回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捐贈者戶籍謄本
- 受贈者戶籍謄本
- 完成『活體腎臟捐贈同意書』及附上五親等親屬見證人2人戶籍謄本。
- 安排社工師及精神科醫師對捐贈者做社會、心理、精神評估( 美德大樓5樓精神科門診共同評估 )。
資料送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活體腎臟捐贈者資格依據人體器官移植第8條條例規定:
- 捐贈動機為完全出於『自願捐贈器官』,無金錢及親情壓力。
- 1. 滿20 歲之成年人,且為五親等以內之血親。
2. 配偶( 結婚2 年以上或生有子女 ),但結婚滿1 年後經醫師診斷為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 捐贈者資料( 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結果 )送「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術前會議
- 腎臟科及泌尿科於術前進行團隊會議,確認相關細節。
安排活體腎臟捐贈與移植手術
- 由泌尿科開立住院單安排活體腎臟捐贈與移植手術及住院日期。